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為確保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我省的順利推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從事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根據《通知》規定,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
三、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一)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二)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三)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應稅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通知》中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事項按如下要求辦理:
(一)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從2013年10月31日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照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提供應稅服務的,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五)認定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由主管國稅機關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對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的納稅人,經認定機關批準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應按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六、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國稅機關組織的稅收業務培訓,同時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種鑒定等涉稅事項。
七、其他具體涉稅事項的辦理要求,請試點納稅人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主管國稅機關聯系或撥打12366服務熱線咨詢,也可登陸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 “營改增工作專欄”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和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